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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工业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发布于 : 2024-02-28 09:32:58阅读 : 52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本规定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新办的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来西亚钦产业园区开惠政策》税收惠政策摘要 ●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内高新技术、轻工食品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新建码头项目加大用地、用林、融资等要素保障,优先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和建设,按实际情况给予50万—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对新建500吨级以上(含500吨级)泊位的码头业主,给予总概算30%的补助;对年吞吐量达到50万吨以上的港口运营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优惠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 ●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在其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经济带内经批准开山填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5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建立产业转移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分享机制,即对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重大项目,在投产后3年内,转出地区仍可以分享该项目不高于30%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转出地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商定。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加快推进东兴重点开开放试验区建若干政策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试验区内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广西脱“十三五”划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入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广西生态经济发(2015—2020年)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特色名名村展的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展广西会展的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会展场馆经营企业免征自用房产部分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我区服外包产业加快展的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广西代服务业集聚区(2015—2020年)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其自用房地产缴纳的房产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民航业发展的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从事通用航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中新国物流园开支持政策()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从园区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新设立的园区注册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园区新设立的法人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2)新设立的冷链物流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3)新设立的交通运输、仓储物流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4)新设立的加工型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5)新设立的其他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第1年至第3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贺州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点工作的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对贺州市新注册的从事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旅游业等西部地区鼓励类服务业产业中的法人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关于促糖果休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定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及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施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除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在我区新办的属于《广西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目录》范围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至2020年,免征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7.《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基金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自2017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须足额征收。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18.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奋战一百天攻二季度住上半年经济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从2020年5月1日起,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 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广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对职业院校设立的,且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实训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广西加快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若干政策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对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外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加工产业创展的施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投资项目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除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径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区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区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将车船税中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的适用税额分别降低至480元/辆·年、16元/吨·年、8元/吨·年、16元/吨·年和16元/吨·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税收惠政策摘要 ●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着力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④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6.《自治区展改革委等14部关于鼓励和引资进入广西物流域的施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从2013年1月1日起,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新办民营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民营物流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27.《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一步境促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展的若干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展和改革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中国人民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局、中国业监督管理委会、广西管局关于印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细则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9.《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和信息化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局关于印〈关于开展利用水泥窑置垃圾弃物的指〉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水泥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额贷款公司展的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减免小额贷款公司企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行期限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且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放贷款所取得的收入不低于其收入总额的70%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2019-202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1.《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对行业协会商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脱钩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免征。 

3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施意》税收惠政策摘要 ●对2017年1月1日起在县域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其取得第1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33.《自治区台 自治区展改革委印<关于促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符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局关于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支持打疫情防控阻击战进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收惠政策摘要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对区内医药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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