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9.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 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 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相关说明】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 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期间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14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 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 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 不低于 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 10.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 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 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 延长至 10 年。 【相关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 16 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 政〔2017〕115 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 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 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 11. 横琴、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设在南 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南沙先 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相关说明】 (1)享受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 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 17 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 条规定执行。 ②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 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 业,不得享受优惠。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 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 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 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具 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2)享受南沙区先行启动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 版)》中规定的 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管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 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 行。 ②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 受优惠。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 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 面管理和控制。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 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18 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 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 得适用 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22〕40 号) 12. 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3 年 【享受主体】 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在南沙设立的 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 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8 个 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 结转年限延长至 13 年。 【相关说明】 (1)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 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19 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 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企业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 按照现行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 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2〕40 号) (二)技术创新升级税费优惠政策 13.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 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相关说明】 20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 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 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 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 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 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 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1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 21 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相关说明】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 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 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 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 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 的所有权,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 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 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 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 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 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22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 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 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 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15.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 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 23 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活动 1.烟草制造业。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 升级。 2.住宿和餐饮业。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 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 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 或知识等。 3.批发和零售业。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 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房地产业。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 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 或简单改变。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 管理研究。 6.娱乐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 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 析、维修维护。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其他行业。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 面的研究。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 24 行 业 分 类 与 代 码 (GB/4754-2011)》为准,并 随之更新。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相关说明】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 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 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 25 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 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 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 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 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 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 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 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26 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3 年 11 号) 16. 鼓励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 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 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 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说明】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 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27 (3)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 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基础 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 文学方面的研究。 (4)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 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2 号) 17.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 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 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 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相关说明】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 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成果。 28 (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 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三)鼓励设备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 18. 制造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等六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 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 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9 〔2014〕75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 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相关说明】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17)》确定。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 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8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 30 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三、支持制造业绿色化转型的税